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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缚中国女性千年的缠足陋习

作者:李 平

来源:中国报

2020-05-25 星期一

    缠足源于古人以女子脚娇小为美,逐渐发展演变,就有了缠足的陋习。根据《南唐书》记载:五代南唐李后主皇后小周后“手提金履,划袜潜来”。自此可以推测,当时的女性还没有缠足。宋代,缠足开始在皇室和上层社会出现。《宋史·五行志》中记载:“理宗朝,宫人束脚纤直。”从故宫博物院所藏的宋代画作中,可以发现画中女性的脚都很纤小。在福州南宋墓中出土的女鞋,长约13厘米,也是宋代出现缠足的佐证。到了明代妇女缠足之风更盛,而且出现了缠足言必三寸的说法,这也使无数女子饱受缠足之苦。

禁而不止,八旗女子也染习

    最先禁止缠足的是入主中原的满洲人。早在入关前,皇太极就曾下令禁止妇女“束发裹足”。入关后,清政府为强化满洲习俗,推行薙发令,禁止女子缠足。1660年,顺治帝下旨:如有抗旨缠足者,“其夫或父杖八十,流三千里”。1664年,康熙帝重申“康熙元年以后所生之女,禁止裹足”。虽然皇帝们多次下旨禁止缠足,但缠足之风仍然盛行,甚至还出现了“赛足会”。后来,一些旗人也开始给自家女孩缠足。

清末时期,大户人家女子的缠足照。

    1804年,嘉庆帝在挑选秀女时发现,一些女孩衣袖宽大,而且缠足,他认为“殊为忘本,甚属非是”,立即降旨严禁。到了1806年,仍有许多八旗女子缠足。嘉庆帝大怒,上谕曰:“我朝服饰,自定鼎以来,列祖钦定,从前太宗文皇帝训诫令后世子孙衣冠仪制,永遵勿替,皇考高宗纯皇帝重申训谕,刻石建于箭亭,垂示久远,圣谕煌煌,实有深意,自宜永远奉行,倘年久沾染汉人习气,妄改服饰,殊有关系,男子尚易约束,至妇女等深居闺阃,其服饰自难査察。”遂令满、蒙、汉各级官员留心严査,满、蒙秀女有衣袖宽大,汉族秀女有缠足者,一经査出,即将其父兄治罪。如果仍因循从事,下届挑选秀女时,“经朕看出,或有人参奏,除将该秀女父兄治罪外,必将该旗都统章京等革职,断不轻宥”。

    道光年间,也曾多次重申禁止旗人妇女缠足。一向节俭的道光帝指出:我朝服饰,本有定制,不仅仅是因为爱惜物力,也是为了便于做事。近来旗人妇女往往衣袖宽大,甚至什么事都干不了,衣服花费却数倍于前,这都是因为竞尚奢靡所致。至于仿效汉人缠足,更属违制,此等恶习,内务府汉军及屯居汉军旗人中都存在。以后八旗满、蒙、汉军中如有衣袖宽大、缠足者,一经查出,就要将其父兄照违制例治罪。

    除了官方禁止缠足外,在民间个别文人开始认识到缠足对女子的危害,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力辟缠足之非、反对缠足。乾嘉时期的散文家袁枚在《牍外余言》中写道:“习俗移人,始于熏染,久之遂根于天性,甚至饮食男女,亦雷同附和,而胸无独得之见,深可怪也……女子足小有何佳处,而举世趋之若狂?吾以为戕贼儿女之手足以取妍媚,犹之火化父母之骸骨以求福利也。悲夫!”清代小说家李汝珍在撰写的《镜花缘》中也曾抨击过缠足:“始缠之时,其女百般痛苦,抚足哀号,甚至皮腐肉败,鲜血淋漓。当此之际,夜不成寐,食不下咽,种种疾病,由此而生。小子以为此女或有不肖,其母不忍置之于死,故以此法治之。谁知系为美观而设,若不如此,即不为美!试问鼻大者削之使小,额高者削之使平,人必谓为残废之人,何以两足残缺,步履艰难,却又为美?”

清末新政,废除缠足难推行

    1860年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来华的外国人逐渐增多,清政府也开始派出使团远赴欧美。随着西方事物及思想的传入,一些有识之士逐渐认识到缠足的危害。但真正公开反对缠足并付诸行动的是来华的英国传教士麦嘉温。1860年,麦嘉温夫妇途径上海,来到厦门。在厦门居住时,他们每天都能听到隔壁女孩撕心裂肺的哭喊声,询问后才知道,原来是女孩的母亲在为其缠足。麦嘉温夫妇非常揪心,便劝说当地人放弃这一陋习。

    晚清时期,一些清廷大员也认识到缠足的弊端,张之洞、岑春煊等封疆大吏都积极宣传废除缠足但效果甚微。1883年,维新人士康有为在广东南海联合开明乡绅,号召妇女放足。康有为更是在女儿到了缠足的年龄后拒绝为其缠足,虽然遭到了同乡的强烈反对,但他仍坚持。

    1901年,清廷宣布实行新政,准许满汉通婚,并指出:“至汉人妇女率多缠足,由来已久,有伤造物之和。嗣后缙绅之家务当婉切劝导,使之家喻户晓,以期渐除积习,断不准官吏胥役藉词禁令,扰累民间。”次年,清廷又颁布《劝行放足歌》诏书:“照得女子缠足,最为中华恶俗。惟当缠足之时,任其日夜号哭。对面置若罔闻,女亦甘受其酷!为之推原其故,不过扭于世俗。意为非此不美,且将为人怨怒。务各互相解释,切勿再事拘囿。”因为没有发布禁令,所以效果并不明显。

 1910年,《神州日报》刊登有关妇女不缠足的漫画。

    1905年,山东巡抚周馥深感缠足陋习不严禁无以尽除,上奏称:“至汉人妇女缠足一事,敝俗相沿千百年,遍毒二十二Letou,有百害而无一利,士大夫无不痛憾,各国无不耻笑,亟应严禁革除,自不待言。近查自钦奉谕旨饬禁以后,奉行之家不过百分之一,推求其故,皆以未奉禁令,并不以为耻,且虑择婚为难。其实人人皆恶其非,家家皆痛其毒。”奏请:“严定禁令,通行各Letou,出示谕禁。”但他得到的朱批为:“政务处议奏。”最终,政务处没有采纳周馥的建言,给出的答复是:“至缠足陋俗,应随时劝导,毋庸特设科条。”

解放思想,千年陋习终尽除

    1912年,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为改良社会风俗,颁布了许多除旧布新的政令。3月,孙中山就令临时政府内务部通饬各Letou劝禁缠足,令中写道:“至缠足一事,残害肢体……至因缠足之故,动作竭厥,深居简出,教育莫施,世事罔闻,遑能独立谋生,共服世务……当此除旧布新之际,此等恶俗,尤宜先事革除,以培国本。”随后,临时政府内务部在通饬各Letou文中提出下列要求:“已缠者令其必放,未缠者毋许再缠……”尽管临时政府的措施尚不完善,但像这样大规模的禁止缠足却是少有的。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虽然政局更迭,社会长期处于动荡不安之中,但是禁止缠足的工作一直未曾停止。1916年,北洋政府内务部颁《内务部通咨各Letou劝禁妇女缠足文》:查妇女缠足,环球所无,陋习相沿,久为诟病,夷考载籍,五季两宋之间,此风虽炽,不过乐户散坊,资为观美,而良贵胄,习尚仍殊,顾以禁令未严,遂至流为恶俗。习非胜是,举国靡然,微独于人道有伤,抑且开种弱之渐……

    随着新文化运动的深入、五四运动的影响,女性意识开始觉醒,缠足陋习逐渐减少。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再次发布《禁止妇女缠足条例》,令各地妇女“缠足者务必解放之”,并分别对各年龄段的女子作出不同的放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7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禁令:“查我国尚有一部分妇女仍存在有缠足现象,这是封建社会对妇女的压迫,且有害于妇女健康,妨害妇女参加生产,必须加以禁止。各级人民政府对存在缠足恶习的地方,应明令禁止,提倡放足。”自此,缠足这一束缚中国女性千年的陋习才得以彻底消除。

    原载于《中国报》2020年5月21日 总第3528期 第三版

 
 
责任编辑:杨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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