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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解读

作者:国家局政策法规研究司

来源:中国报

2020-07-02 星期四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四十七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法1988年1月1日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有助于进一步发挥和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作用,为新时代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一、法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是历史的真实记录,做好工作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事业。法实施30多年来,对加强的收集、管理、利用,维护国家资源安全,服务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和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对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法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部署已不相适应。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也提出了许多有关法修改的提案、议案。法修订势在必行。

    2007年,国家局启动法修订工作,开展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法修订先后被列入2018年国务院和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六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法修订草案,李克强总理签署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9年10月2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20年6月1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6月20日表决通过。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法修订始终坚持政治导向、问题导向、开放导向,根据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新任务,突出工作的政治定位,理顺工作体制机制,优化科学管理、安全管理和开放利用有关制度,完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是一次全面的优化和升级。修订后的法从原来的6章27条扩展到8章53条,新增了“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两个专章,为工作变革与转型、创新与发展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保障。

    (一)理顺体制机制,有利于为全国工作有效开展集聚新优势

    明确提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工作的领导”,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把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事业发展的经费。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将原法中的“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主管部门”,既明确了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又有效适应地方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将党管工作的体制优势发挥出来。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的前提下,要求中央国家机关根据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工作,有效兼顾各行各业工作的特殊性,体现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

    (二)健全制度设计,有利于推进管理提质增效

    明确法的适用范围和应当纳入归档范围的材料。要求形成单位建立工作责任制,健全管理制度,按照要求及时归档并定期向馆移交,并增加了发生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移交的规定。要求馆按照规定接收,不得拒绝,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在国家所有的之外,对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提出了具体要求,并为这些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设计了Letou级以上主管部门帮助解决的有效措施。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启发,增加了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工作机制。针对近年来寄存、数字化等服务蓬勃发展的新情况,增加了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内容、遵守安全保密规定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并增加了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适应新载体的管理模式,将出境的形式扩展为运送、邮寄、携带出境和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要求确需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加大开放力度,有利于提升服务便利性和覆盖面

    明确规定一切社会主体享有依法利用的权利。进一步为的开放和利用提供便利条件,增加馆定期公布开放目录、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为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等方面的规定。将级以上各级馆的向社会开放的期限从30年缩短至25年,同时鼓励和支持其他馆向社会开放。要求馆通过多种方式发挥文化宣教功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协作、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研究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与此同时,明确向馆移交前后开放审核的主体,科学划分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承担方式,增加关于馆不按规定开放和提供利用的法律责任、公民的救济途径和主管部门处理投诉的法律义务等方面的规定,形成了一整套促进开放利用的制度安排。

    (四)构建安全管理体系,有利于筑牢资源安全新防线

    要求馆和形成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保存的库房和设施、设备;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安全风险管理,提高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生损毁、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对电子的安全管理提出要求,电子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或者存储介质向馆移交;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进行检测,确保电子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馆可以对重要电子进行异地备份保管。

    (五)推动信息化建设,有利于开辟管理现代化新路径

    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本次修订在总结信息化建设实践需要和一些好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新增一章,对电子的合法要件、地位和作用、安全管理要求和信息化系统建设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传统载体数字化成果等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规定电子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电子与传统载体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对电子管理信息系统、数字馆、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提出要求。

    (六)强化监督检查,有利于为细化落实法律责任明确新举措

    监督检查和违法案件处理是工作实践的一个短板。为解决这一问题,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新修订的法列举出监督检查的6类事项,对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检查的措施手段及应当遵守的规则作出明确规定。赋予一切单位和个人向主管部门、有关机关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要求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此外,对“法律责任”一章进行了扩充,根据工作实践,对给予处分和处罚的事项进行了局部调整,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数额幅度,增加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七)增强科技人才保障,有利于为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增添新动能

    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整理、保护、鉴定、编研等工作都需要有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作为支撑。新修订的法规定国家加强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明确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事业的发展,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鼓励和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在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等。这些新要求将为事业创新发展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

    三、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新修订的法为我们加强新时代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和行动指南,我们要全力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确保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一是做好宣传和解读工作。编写法释义,借助各类媒体平台,通过宣讲、研讨、培训等多种形式,面向系统和全社会开展有针对性的宣贯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意识,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二是启动配套法规制度立改废工作。国家局将尽快启动法实施办法等相关配套规定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地方和有关部门也要对各自的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和立改废,确保与新修订的法有效衔接。三是做好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部门要依法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和改进执法监督工作,建立规范高效的执法机制,坚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切实把法律制度转化为治理效能。

    原载于《中国报》2020年7月2日 总第3545期 第一版

 
 
责任编辑:杨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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